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现作如下规定:
“十三、关于原适用税率发票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税率分别为17%、16%、11%和10%的蓝字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具有原适用税率的发票,以取得临时开票权限。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时,应当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